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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 文明善意适用保全措施

发布时间:2021-07-28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吕克强)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针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从法律与情理出发,以案外人提供担保代替冻结企业账户的方式,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同。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4日,保全申请人玛纳斯县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玛纳斯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8,239,842元。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由执行局依法实施保全。2021年6月15日,被保全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莎车支行银行存款账户内资金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书面承诺该专户只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请解除冻结。同时由案外人玛纳斯县某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用该公司名下房产提供担保。该院立即组成合议庭对此申请进行合议,并向保全申请人释明法律规定及相关情况,征得保全申请人同意后,迅速解除了被保全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莎车支行的账户内资金的冻结。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区州院关于“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在执行程序中努力践行规范、文明、善意执行理念,在被保全人提供足额担保情况下,对民营企业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为企业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确保企业正常运转经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保全人的影响,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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