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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定双节加班工资不得以福利冲抵

发布时间:2010-09-20  来源:新华网-荆楚网  字体大小[ ]

  9月19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今年中秋国庆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的中秋节、国庆节共放假10天,其中,9月22日和10月1~3日为法定节假日,9月23、24日以及10月4~7日为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节假日(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每天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工作天数(21.75天)×300%,休息日(9月23、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每天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工作天数(21.75天)×200%。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或200%;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一律按150%计算。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下列两种形式: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的月工资标准。

  省人社厅强调,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用“过节费”、实物等福利冲抵加班工资。

  省人社厅提醒,用人单位若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出示证据证明所在单位加班,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各地投诉举报电话附后),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章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记者李希帆、通讯员宋欣然、尚贤军)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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